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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观点

企业持有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庞凤君

  企业限售股权,是企业重要的一种股权,涉及公众利益,正确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限售股概念
  限售股,为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限售股在解禁后可以上市交易。限售股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形成的限售股。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是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是指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形成的限售股,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
  二、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照所持限售股的控制权和该限售股的来源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作账务处理。限售股依不同情形,可被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不论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取得的还是IPO形成的,均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能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除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外,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A,2015年3月初购买了一上市公司B的限售股,金额100,000,000.00元,占对方单位的股权比例4.75%,对上市公司B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A将其计入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16年初,企业A委托嘉润事务所对其201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此项业务A企业不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而应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当期利润。
我们建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这样调整势必对原公司财务报表有很大影响,经过与A单位的管理者沟通,做了会计差错调整,避免了会计报表的列报的错误。
  四、结论
  综上,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取得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时对其正确进行分类,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不同,而不同的会计处理又会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为企业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可能性。
此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做出决议、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作者介绍:庞凤君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工作近20年,2007年加入嘉润,现任北京嘉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信嘉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