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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观点

浅谈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王云霞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提到的两个名词。对于初学者来说,两个概念难以区分,特别容易混为一谈,还将两者统一认为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其实两者存在实质上的区别。

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一、税收政策上,两者有各自明确的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不征税收入共有三类: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四类: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中央财政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而按期获得的利息收入。本规定主要是鼓励企业购买国债,支持国家建设。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而定期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该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接受投资的居民企业已经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投资的居民企业取得时就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主要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此部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居民企业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取得时就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主要也是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非营利收入。主要包括非营利性科学研究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政府兴办的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又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收待遇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强调:“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俗来讲,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由于上述税收待遇的影响,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项目时,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且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也不能加计扣除。因此,在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况下,选择放弃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更有利。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已明确提到,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履行的程序不同

不征税收入属于国家税收部门明确的不予征税的项目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一般不需办理申请备案手续,只需条件符合即可申报;免税收入是国家为了鼓励某个领域某个行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则需要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案资料。

四、税收政策上,对两者提出的核算要求不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中将“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对于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必须根据相关性原则单独核算收入与支出。

对于免税收入则没有相关要求,只有纳税人出现享受不同税收待遇项目时才有类似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两者所涉及的会计处理不同

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记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从免税收入范围上看,免税收入主要计入投资收益、营业收入中。

总之,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制原理上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它不属于税收优惠,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税制原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予纳税,属于税收优惠。

作者介绍:王云霞

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近十年,2011年加入嘉润事务所,现任华信集团旗下北京嘉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华信嘉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