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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观点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资产计税基础的理解

 

/冯梅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会计上,企业资产价值通常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以公允价值为辅,这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要求。企业持有资产的价值,可能因为自然环境、技术革新、市场环境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比如企业持有的股票因股价上涨导致账面值比取得成本高、亦或持有的存货因技术革新而无人问津,从而导致存货可变现净值小于成本……这些都可能导致资产的历史成本和账面价值出现差异。

《实施条例》从企业会计准则中引入了资产计税基础的概念:历史成本为本。一般情况下不得调整计税基础,减少资产价值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以不变应万变。考虑到实务中的需要,计税基础并非一成不变,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调整的计税基础。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企业资产的种类

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的资产有多种不同的分类。如根据流动性,可以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现金以及可以合理地预期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项目。非流动资产又称长期资产,是指企业旨在生产经营中长期使用或者为某种目的而长期持有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我们对资产的分类与界定,在充分考虑与尊重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必须适应税收属性上的考量和要求,以减轻企业的核算、记账经济负担,对个别之处,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本身的特性,做相应调适。

二、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作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有时二者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二者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法的核算目的不同。

例如,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会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出来,增加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增加企业的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其计税基础不变,仍为其历史成本。但其账面价值却是其历史成本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因而与其计税基础就出现了差异。

另如,企业拥有一项存货,在拥有期间,由于市场因素变化,存货的价格降低,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因而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存货跌价准备。但按税法规定,企业提取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因而该存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与其账面价值产生了差异。

再如,企业拥有一项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提取折旧,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5年,但按税法规定其折旧年限最低不得少于20年,假如企业持有该项固定资产5年后将其处置,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会计准则提取的折旧,但其计税基础却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税法规定可以计提的折旧,由于可以提取的折旧不同,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不同。

与其他计量属性相比,历史成本在可靠性上具有优势,如果在期末采用重置价格或者现值计价,不同的会计人员对这些概念会有不同的认识,会计处理的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但历史成本是发生交易时的实际成本,是由客观经济业务所确定的,不掺主观因素,经得起检验。根据本条的规定,资产的历史成本,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与其他计量属性不同,历史成本强调:一是其计算时点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而不是企业取得资产后持有期间的价值;二是企业取得资产时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强调的是现实性。鉴于目前我国各类资产市场价格决定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的情况,本条例没有采用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方法。

三、计税基础的调整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强调的是在特定环境和时刻下,企业为取得该项资产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其数额是固定的,而且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由企业自由调整,否则会严重侵蚀税基。但是企业的资产基本上是一个长期的存在,不是一次性消费就消失的。也就是说,资产对于某个持有者来说需要一个过程,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求,在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本身发生变化是常态,既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减值,若一概不允许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将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变化,也无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需要对此有一个可以控制的调整可能,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经济利益之间平衡。因此,本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发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企业调整特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前提为必须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这样就在计税基础上,通过这个规定,使企业与国家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作者介绍:冯梅影

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某大型集团公司财务经理,2009年至今转入华信集团旗下嘉润会计师事务所,历任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副主任会计师、授薪合伙人。

擅长房地产行业、大型国有企业、涉外业务的财税咨询,企业重组、新三板业务税务问题的处理、财务分析以及尽职调查工作。

曾担任过中粮集团、新世界集团、首开集团、金隅集团、北京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国ROTO建筑五金公司(生产型企业)、汉华酒店、励骏酒店等单位项目总负责人,负责过多家公司整体内控审计及企业涉税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