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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观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变化与解读

 文/王恒 陈丽

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对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3月9日印发了新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以下简称“4号文”)。4号文对20号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尤其是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特殊情况评估要点等相关内容。现将4号文修改完善的内容梳理如下:
 
一、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20号文实施后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例如资产评估法的发布实施),同时估价规程及标准也进行了更新(例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等级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更新和标定地价规程的发布实施),为此4号文对文字进行了完善、修改、更新,其相关逻辑顺序也做了相应调整,使新“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表述更加清楚得当。同时引用的标准新增《农用地估价规程》、《标定地价规程》。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删除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二、对估价程序进一步明确要求
4号文对评估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要求,即明确规定了出让地价评估委托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出让方),并且明确要求估价报告由两名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签署。
 
三、对估价方法进一步提出要求
20号文对比4号文作小幅度修改,如市场比较法要求估价人员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必须为当地土地市场近三年的土地市场交易实例。成本逼近法进一步明确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具体情况如下表:
评估方法
修改前
(20号文)
修改后
(4号文)
变化
市场比较法
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
在综合分析当地土地市场近三年交易实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交易实例。
强调了选取的交易实例必须为近三年交易实例
成本逼近法
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成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国家或地方拟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指标流转费用,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专项资金中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指标流转费用
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额,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的规定。
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地价。
4号文删除了20号文评估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中的工业用地出让评估,将4号文重复的地方合并为一条
 
四、关于特殊情况评估要点
因为20号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所以4号文针对遇到的具体问题来对20号文进行修改调整。
1、4号文将20号文中生地评估和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两种情况合并为土地开发程度不足一种情况。
2、针对特定条件的招拍挂出让方式新增了一项内容。具体情况如下表:
修改前
(20号文)
修改后
(4号文)
变化
出让方式
限地价、竞配建或房价。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的,在评估时应按本规范,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
限地价、竞配建(或竞房价、竞自持面积等)。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或竞自持面积)”方式出让的,在评估时应按本规范,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
强调增加了竞自持面积,体现了国家对租赁住房用地的支持。
新增内容
出让时约定租赁住宅面积比例。约定一定比例的,采用剩余法时,以市场正常租金水平为依据测算相应比例的不动产价值。纯租赁住宅用地出让,有租赁住宅用地可比实例的,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实例不足的,应采用收益还原法。
3、对于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的情况。4号文明确了估价期日的确定方法,同时针对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的规定,文件取消了20号文中关于择高确定楼面地价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20号文)
修改后
(4号文)
变化
估价时点的确认
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缴地价时为准。
估价期日的确定。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估价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
进一步明确估价期日,表述更加准确。
调整容积率
(l)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调整。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估价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
……
容积率调整前后均低于1的,按容积率为1核算楼面地价。
新增容积率调整前后均低于1的,按容积率为1核算楼面地价。便于容积率调整后仍低于1的低效地再利用
 
4、对于调整用途补缴地价的4号文规定用地结构调整的,分别核算各用途建筑面积变化带来的地价增减额,合并计算应补缴地价款。而针对工业用地调整用途需补缴地价=新用途楼面地价×新用途建筑面积-现状工业用地价格”
新增内容
调整用途补缴地价。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估价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
用地结构调整的,分别核算各用途建筑面积变化带来的地价增减额,合并计算应补缴地价款。各用途的楼面地价按调整结构后确定。
工业用地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用途建筑面积,减去现状工业用地价格。
变化
对混合用地及工业用地调整用途的评估进行了规范。
5、多项用地条件同时调整。多项用地条件同时调整的,应分别核算各项条件调整带来的地价增减额,合并计算应补缴地价款。具体修改情况如下表:
修改前
(20号文)
修改后
(4号文)
变化
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
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枯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旧用途按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
多项条件同时调整。多项用地条件同时调整的,应分别核算各项条件调整带来的地价增减额,合并计算应补缴地价款。
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确定,旧用途楼面地价按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确定。
明确应分别核算各项条件调整带来的地价增减额,合并计算应补缴地价款,解决地方执行过程中每项条件单独计算、地价只增不减的理解误区。
 
五、小结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调整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存量土地盘活的支持,也针对个别特殊情况(例如“三旧改造”)为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避免歧义而删除了部分条款的要求。评估规范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策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补缴地价款时起到指导作用,也是出让地价评估的重要技术文件,作为一名土地估价从业人员通过对规范的不断深入研读,才能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亦可结合实践经验,在存量土地盘活等项目前期研究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介绍:王恒
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现担任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业务部总经理职务,同时也担任多家机构外部评审专家。
作者介绍:陈丽
土地资源管理学学士,现任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