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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市场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业务

 文/土地评估经纪部

一、   政策文件

 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第一条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第五条“向高收入家庭出售现住房执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现住房执行成本价”。

二、   流程依据及流程简介

 《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文件,按市场价格向职工售房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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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改售房批复

 1、   依据文件

 1)   《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2)   《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3)   《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

 2、 受理部门

 市房改办

 3、 收费标准

 不收费

 4、 办理结果

 按市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

 5、 资料清单

 1)   售房单位报市房改办请示;

 2)   售房单位报市房改办售房实施方案;

 3)   按市价格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明细表中主要内容包括:

 ①   产权人名称

 ②   现购房人姓名

 ③   购房人身份证号码

 ④   购房人地址

 ⑤   建筑面积

 ⑥   评估单价

 ⑦   评估总价

 4)   本次售房房屋所有权证;

 5)   其他证明材料;

(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数套商品房收取土地出让金

 1、   依据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   《关于继续执行数套商品房住宅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用[2006]28号

 2、 受理部门

 区国土局

 3、 收费标准

 1)   1997年以前竣工的住宅项目按销售价格的5%收取;

 2)   1997年以后竣工的住宅项目按销售价格的10%收取;

 4、 受理条件

 1)   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合作权转让房地产(按整栋楼)套数在10套以内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占整幢楼建筑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

 2)   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3)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4)   已取得上级单位同意出售房产的批复;

 5)   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6)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5、 办理结果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 资料清单

 1)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正式申请;(原件)

 2)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审批表;(原件)

 3)   出售楼房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

 4)   测绘图表;

 5)   按市场评估价格向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请示及售房实施方案;

 6)   市房改办批复;

 7)   售房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8)   购房人名单、买卖合同;(原件)

 9)   评估报告;(原件)

 10) 其他相关资料;

(三)    房改办备案

 1、   依据文件

 1)   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   《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

 2、 办理部门

 区房改办

 3、 收费标准

 不收费

 4、 办理结果

 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

 5、 资料清单

 1)   售房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房改售房请示;(原件)

 2)   上级主管部门对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批复;(原件)

 3)   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方案;(原件)

 4)   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确权证明;采用具结方式的,提交由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的《具结保证书》;

 5)   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

 6)   土地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7)   购房人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等);(原件)

 8)   住房资金存储证明;(原件)

 9)   购房人户口簿;

(四)    房改售房转移登记

 1、   依据文件

 1)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

 2)   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3)   《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

 2、 办理部门

 区建委房屋交易大厅

 3、 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80元/证

 4、 办理结果

 《房屋所有权证》

 5、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批量)

 6、 资料清单

 售房单位证明材料

 1)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批准成立文件(其他组织);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售房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4)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6)   区县房改办的备案证明;(原件)

 7)   包括主管部门的房改批复;(原件)

 8)   售房明细表或者备案的购房人名单;(原件)

 9)   房屋所有权证;

 10)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确权证明。采用具结方式的,提交售房款封存证明及产权来源具结。(原件)

 11) 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12) 提交售房单位出具的所有单位、购房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原件)

 购房人证明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居民身份证;

 3)   购房合同;(原件)

 4)   产权单位和现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协议;

 5)   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