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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观点

近期房地产市场热点评议

 文/综合管理部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

 【新闻背景】:

 2014年12月22日, 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业内观点】: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参与了《条例》的制定。《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这对于打老虎来说,确实有一定帮助,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以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但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功能不是反腐也不是征税,而是为市场经济奠定法律基础,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权,并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能为反腐提供技术手段,但这涉及全国联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事实上,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李晟(北京华力集团执行总裁):《条例》出台体现了产权明晰的物权法定原则,对于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有重大促进意义。短期来看,《条例》出台将促使消费心理变化,在局部市场引发包括灰色住房等二手房源抛售,减缓或暂时抑制房价上涨,但对现行土地制度下的整体房价影响不大。

 魏莉华(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统一登记之后,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群众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另外,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会因为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马光远(经济学者):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这将意味着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的问题可能搞清楚,也将意味着有此基础数据之后,房产税等问题的征收有了基本依据,当然也意味着有太多房子的官员将不得不想办法处理自己的房产,除非将官员房产界定为国家机密。

 聂燕军(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政府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方便企业和群众。但是条例都是原则性条款,真正落地需要操作细则。而且不动产登记工作关键在地方,特别是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市、县一级政府部门。市、县一级政府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还需要有个过程。任重道远。

2、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土地估价师等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放开土地和房地产估价等7项服务收费

 【新闻背景】:

 自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8个文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包括放开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等7项专业服务收费;指导地方放开资产评估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等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

 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等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等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以上系列之举,引发估价行业的热议。

 【业内观点】:

 闫旭东(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今后,价格战只有更加激烈,一方面大部分公司生存环境更加恶劣,另一方面走专业品质道路的公司如果站住脚了,收益会上升。破而后立,涅槃重生。

 王波(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行业在一定时期会有一定的波动,有重新洗牌、淘沙的过程,短期阵痛不可避免,但长远来看不是坏事。

 王伟(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总经理):行业协会要及时出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强调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价值,不能恶意竞争。

 杜建国(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总裁):首先这是政府管理市场 “去行政化”的反映,并非仅仅针对评估行业,我们不必惊慌;其次,行业已发展了二十年,即使没有了政府指导价这根拐棍,我们也不能手忙脚乱,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坚持我们对专业的追求和信心,并得到市场和社会的认可,收费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3、 中央正式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文件

 【新闻背景】: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业内观点】:

 韩长赋(农业部部长):《意见》的着眼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保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三是坚持一切从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是客观趋势,但必须看到这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能脱离实际、脱离国情,片面追求流转速度和超大规模。

 孙锡良(中南大学教授):土地流转是新的财富重构之路。中国新一轮土地确权,说是要保护农民利益,保护耕地面积,让农民更快发家致富,这次的说法可能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实质上,土地流转又为耕地变性提供了一个巨大的空间。土地用于农业始终具有弱质性,不可能靠它发家致富,只有资本才能让耕地变成寸寸黄金,农民是纯朴的又是现实的,只要能收获效益,多数人不会关心耕地在谁手上或耕地上长了什么。未来的新权贵可能表现为:城里有别墅,乡下有大片自由经营的耕地,还有庄园,还有雇佣的长工。未来依靠土地致富的可能包含三类人:一是农村有势力的大户族,靠强收强转掌控土地;二是所谓的“乡绅”,部分农村人在外面发了财,回家报效乡亲,一边做“善事”,一边张罗着农民的土地集中,名义上做个致富带头人,实质上是控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成为一方名门望族;三是农业资本集团,它们以做农产品或农产品深加工业为主,它们的产业链始端在农村,它们很有可能通过围猎耕地来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

 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沿着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走,要以“还权赋能”为核心,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是产权明晰。首先要实地勘测,摸清家底,尊重历史传统,明确“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通过土地登记确权颁证,理清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个人四类主体的产权界限;不搞一刀切,避免产权主体虚置与权能重叠。

 4、 北京基准地价上调

 【新闻背景】:

 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北京市目前实行的基准地价是2002年调整,并经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旧版基准地价应用至今已12年。此事一时间引起了房地产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

 【业内观点】:

 任志强(知名地产商):基准地价涨了那么多倍,给老百姓的预期肯定是房价还要涨。不管这一轮调整怎么样,有多少库存,下一轮房价肯定还得涨,毕竟基础地价一下子涨了那么多。面粉价格涨了这么多,面包价格能不涨吗,购房人的预期能不发生变化吗。

 范小冲(阳光100置业集团常务副总裁):基准地价是对土地分类评估的价值,只是土地的底价,最终的土地价格,还是通过“招拍挂”的竞价价格决定。在楼市上行的时候,土地是溢价成交,下行时,土地溢价率低或者底价成交。由于北京基准地价调整的时间差较长,对房价的影响不是很大。

 金永详(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地价最终取决于市场的供需关系和开发商针对市场的判断,基准地价与实际成交地价关系不大,不好的地块,底价过高的话,开发企业会选择退出,土地也就随之流拍。

 徐燕(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新基准地价的影响预计体现几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直接影响较小;协议出让市场政府收益增幅大;与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相辅相成,共同提高城市地价管理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