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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资产评估业务中应关注的问题

文/杨奕
抵(质)押资产是商业银行授信管理中一种重要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也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集团授信和客户授信限额体系、定价、资产分类乃至更高层次的组合管理、监管和经济资本配置体系的基石。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商业银行贷款抵(质)押的模式进一步丰富,抵(质)押资产的种类更多样化,从原来的主要以不动产抵押为主,发展为动产、知识产权、矿业权、林权、股权、收费权抵(质)押等多种形式。抵(质)押资产的价值越来越多的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作为抵押方和融资方确定抵(质)押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
在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应对下列评估要素予以重点关注:
一、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抵(质)押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抵(质)押权设定方式、行权条件等相关事项。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评估对象抵(质)押权的设定情况,评估对象已设定的抵(质)押权登记情况,及其可能对抵(质)押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应当关注抵(质)押资产抵(质)押的合法性、变现的可能性。
涉及境外抵(质)押资产评估的业务,还应该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关法规存在的差异,及其可能对抵(质)押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二、评估目的
抵(质)押资产评估与其他经济行为的评估业务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根据不同的委托目的,抵(质)押资产的评估包括初次评估、重估和处置评估三种类型。同一件抵(质)押资产,在初次贷款、连续贷款、变现抵(质)押资产时,需要按照有不同的技术路径和价值基础进行估算,并且由于物理状态、数量、性能、自然环境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评估价值存在差异。
1、初次评估是指对拟设定抵(质)押权的评估对象,以抵(质)押为目的进行的价值评估。对抵(质)押资产的初次评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评估准则,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2、重估是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其所持有抵(质)押资产的相关价值,按委托方的特定要求进行的价值评估,一般应采用与初评采用相同的价值类型,并注重估与初评价值变动的原因。
对抵(质)押资产的重估,可以根据与初评的时间间隔、资料掌握情况、对市场环境和评估对象状况变化情况的判断,合理简化评估工作内容。
3、处置评估是指债务人出现违约,债权人或相关方拟对抵(质)押资产处置而进行的价值评估。处置评估可以参照《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
三、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评估方法
不同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可能存在差异,抵(质)押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抵(质)押资产特点,考虑权利设定条款、行使方式、可能变现方式等因素等,合理选择价值类型和假设前提,并结合抵(质)押资产特点、资料搜集情况等条件,合理选择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时为资产基础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并选择恰当的方式得出最终评估结论。但评估结论不是对抵质押权形式结果的保证。
在选用适当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后,应注意抵(质)押资产评估价值中相关税费的计算原则。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与抵(质)押资产处置相关的处置、保管、运输、安装、调试、基础、配套软件、税收等成本费用及其计算方式。
四、提醒和特殊说明事项
1、评估结论不是对抵(质)押权行使结果的保证。同一抵(质)押资产在初评、重估和处置评估时,物理状态、数量、性能、自然环境等原因,可能导致评估价值存在差异。
2、除遵循《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外,还应该明确说明下列内容:(1)抵(质)押资产评估范围,与设定的抵(质)押权的关系;(2)抵(质)押资产评估选择的价值类型及其具体定义;(3)评估前提或假设条件;(4)评估程序及是否简化了工作内容;(5)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及相关方的责任;(6) 特殊事项说明。
3、抵(质)押资产的产权归属、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以及抵(质)押资产使用与转让受到的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影响。
五、按常用抵(质)押登记的分类,说明抵(质)押资产评估的关注要点。
1、动产抵(质)押评估
动产抵(质)押价值评估的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资产、产资产等。在不同的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条件下,其评估计价范围有所区别:
1)选用有序变现、快速变现前提评估动产抵(质)押资产时,评估范围应为抵押的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资产、产资产等本身,不应包含生产设备的安装、基础费用,原材料、产资产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2)选用原地续用前提评估抵(质)押资产时,评估范围除抵押的生产设备外,还应关注生产设备必须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并应考虑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
动产抵(质)押资产评估一般优先采用市场法。选择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动产抵(质)押资产价值时,应结合抵(质)押资产的特点和采用的价值类型,合理计算抵(质)押资产的变现成本、变现折扣,并在评估报告中对变现成本、变现折扣和其他变现的影响因素予以披露。
2、交通运输工具抵押评估
已抵押或拟抵押交通运输工具在不同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常见的可以抵押的交通运输工具有机动车、船舶(包括一般船舶、渔业船舶)、航空器。
1)     机动车
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机动车类型抵押评估时,应优先采用市场法。对于没有交易市场的专门用途机动车、定制机动车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评估。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评估的,应当关注相关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等,对于机动车使用寿命年限或收益期限的影响。
2)     船舶
船舶的所有权人与船籍可能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于船舶的价值产生特别影响。应当明确拟行使抵押人与船舶所有人的关系。常见行使抵押人包括,船东、船舶建造者(在建船舶)。
一般应对被评估船舶进行现场勘查。当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判断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过往勘查记录,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是否可以估算船舶用于抵押目的的价值。评估报告应当对未履行勘查程序的风险及价值判断依据进行披露。
3)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的权属证明为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包括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共有人的共有情况,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制造人名称、制造日期和制造地点,价值、机体材料和主要技术数据,抵押权的设定情况等。
     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可以共同设定一项抵押权,同一民用航空器也可以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因此应关注是否存在已设定抵押权的情况。
一般应对被评估航空器进行现场状况勘查。当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判断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过往勘查记录,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近期检验报告,是否可以估算航空器用于抵押目的的价值。评估报告应当对未履行勘查程序的风险及价值判断依据进行披露。
3、不动产抵押评估
不动产抵(质)押资产评估应当明确评估对象的实物范围、法定用途、实际用途、收益范围和权益状况。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不动产、不能作为不动产附属权益的资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或纳入评估范围。
不同类型不动产,如投资性不动产、自用不动产、专用不动产、经营性不动产、开发性不动产等,具有不同的风险因素和价值特征,应当充分考虑租约、空置率、持有期等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充分估计抵押不动产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已知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土地出让金补缴,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做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不动产抵押的处置评估,应当进行变现能力分析。变现能力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抵押不动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在评估基准日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等。
4、矿业权抵押评估
探矿权抵押评估时应当关注:
1)探矿权抵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探矿权依法转为采矿权的可能性并作出合理假设前提;
     3)勘查成本与探明资源储量的对应关系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矿业权抵押评估可以利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但应当分析专业报告的可靠性、时效性。
采用收益法评估矿业权时,应当关注矿产资源储量的利用和变化情况。包括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有偿处置价款缴纳情况、未处置部分储量对应的价款承担方、内蕴经济储量的可利用程度、生产动用储量等。结合有效的设计文件资料、批准动用储量和对生产规模和保护性开采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生产能力、收益期限和建设需要的资本性支出。
采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时,应当根据《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目标矿种,确定相关勘查实物工作作为费用项目。根据相关矿种勘查规范要求,确定有效实物工作量。
采用市场法评估矿业权时,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矿产地和勘查区,其矿体赋存状态及其开采技术条件、矿石特征及其选(冶)加工条件、矿山建设外部条件等的差异,对可比对象选择的重大影响。
评估报告中应当披露可能存在的应交未交的矿业权价款对矿业权评估结论的影响。
5、林权资产抵押评估
可抵押林权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应当注意以下特殊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林权资产可能存在的权属争议;
2)在评估基准日后,林权资产经营方式、经营强度和使用目的变动;
3)法律法规、林业政策对林权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
4)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和使用期限不同对林权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
5)林权资产规模经营条件的不同对林权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
6)林权资源资产清单是否满足林权资源资产评估的需要。
6、知识产权质押评估
关注同一权利人控制的与评估对象同类型的其他知识产权情况,对于同一出质人的在相同领域内注册的商标应一并纳入评估范围。
应当对评估对象转让和出质的合法性、时效性、可分割性设定合理的前提;对评估对象对应企业未来经营状况设定合理假设。
应当关注抵(质)押资产是否存在尚在有效期之内的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许可协议,并考虑这些第三方使用许可协议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的影响。
7、股权(股票)质押评估
股权质押评估应当谨慎使用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应当对评估对象转让和出质的合法性、时效性、可分割性设定合理的前提。
对于持续经营或质押权行使后按原方式持续经营的企业股权的评估,应当在按照《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进行质押股权评估基础上,考虑质押权行权的相关成本。
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的质押股权评估,应当优先考虑市场法评估,并合理考虑交易数量、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对抵(质)押资产价值的影响。
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同一质押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股权质押情况、评估对象质押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