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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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房地产市场热点评议

文/综合管理部
1、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连发大招稳定房地产市场
【新闻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2015年1月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多种渠道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2015年3月25日,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贯彻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5年3月30日,央行、住建部、银监会又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贷政策进行调整:二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最低降至四成;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降至两成,二套房最低降至三成。此外,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这一系列密集出台的政策,被业内人士称为是政府为稳定房地产市场而连发的“大招”。
【业内观点】:
胡敬昆(第一太平戴维斯北京高端住宅租赁部负责人):该政策的出台能够更加有效的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对尚未出租的房源进行管理和监督。但是,该指导意见对于高端租赁市场影响不大,这主要是因为高端租赁市场主要面向的是跨国公司的企业高管,是以企业客户为主。因此,这个政策不会对目前北京的高端租赁市场产生很重大的影响。
秦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政策的调整应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去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深度调整,从过去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总体偏紧,进入了现在总体趋于平衡、局部地区过剩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断优化、调整,把过去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从严、过严的政策取消,让其逐步回归到正常状态,更好地发挥房地产市场自身的规律,是合理的,适应了房地产市场的变化。
曾刚(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出台的一揽子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政策,会对房地产走势和预期产生影响。目前,稳增长是很重要的任务,而房地产行业目前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中依然是很重要的行业,房地产投资企稳会对中国宏观经济产生正面的影响。
张其佐(G20与新兴国家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当前我国经济主要面临着工业产能过剩、房地产产能过剩,而二者又互为你我,因此,稳楼市化解二者过剩产能十分必要。
杨驰(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此次房地产调控最明显的特点是双管齐下,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通过放松信贷政策和财税政策来刺激需求,以稳定住房消费、拉动内需;住建部则从供给端入手,前期已出台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的政策,以控制二三线城市住房土地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银行如何调整房贷策略,将是本轮房地产政策能否真正生效的关键。考虑到收益和风险两方面的因素,银行不可能大幅增加在住房领域的信贷资源配置。从收益角度来说,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银行负债成本呈明显上升趋势,由于房屋贷款资产收益率偏低,并非银行信贷投放的重点领域,长期以来信贷额度一直有限。从风险角度来说,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持续双升,2014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突破1%,达到近年来的高位1.25%。房地产领域虽然没有发生大面积的风险事件,但潜在的信用风险不可忽略。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
【新闻背景】:
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并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本,并表示,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将并行使用,各类旧版证书将继续有效;2015年3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细则》重点明确登记机构及人员、登记类型、登记簿证、登记程序、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信息查询及共享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制度。
【业内观点】: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具备基本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附加性的功能。首先,能够掌握居民拥有住房情况,更加科学地编制房地产建设规划,更有针对性地出台和落实调控政策。其次,为国家征收各种不动产领域的税收(如契税、土地使用增值税等)提供了便利。此外,有利于反腐工作的开展。不过,不能因此而盲目夸大不动产统一登记在这些方面的作用,房地产调控还需要通过金融、土地、财税等综合性的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至于反腐,更是一项需要纳入法制轨道、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杨红旭(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首先国家非常重视这个事情,因为不动产登记是对于不动产的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保护。涉及到很多人,很多机构,所以必须要把这事做的机制,严谨。因此除了一个暂行条例之外,还有一个实行细则。实行细则要进行公开的征求意见,说明国家非常重视这个事。这个是基本制度建设,出发点并不是要抑制房价打压楼市,它的影响是为更好的做好登记,以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为目的。所以说很多人可能有一个误解,认为这样一个条例,这样的一个细则出台会加速楼市降温,房地产下跌,这个理解是有偏差的。
李连源(独立地产评论人):虽然我们不能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征税,但是它确实为征税打了一个前站,因为以前我们国家都是粗放式的管理,老百姓手里有多少,官员手里有多少,是不清楚的。那么这一次通过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它一下子就把这个家底给摸清楚了。当然了,会给一部分手上有许多房的带来一些恐慌,他会去抛房,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对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个影响从长远来看是不会太大的。
3、新土改拉开大幕
【新闻背景】: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2015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被称为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2015年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对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的退出、转让机制。
【业内观点】:
姜大明(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对改变我国土地公有制性质的主张,要旗帜鲜明加以反对;对借改革之名行占用耕地之实的行为,要依法查处、重典问责;对在改革中发生损害农村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坚决纠正。
肖金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所长):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开可以保护农民利益,让他们有一个稳定、永久的收益,还能保证农田有人耕种,有规模化的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土地承包制是双刃剑,一方面能充分保证农民权益,但另一方面也造成农业碎片化、土地难以规模经营,所以对农业现代化有比较大的影响。把两权分离,既能保障农户权益,也能够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要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农民权益,就要加快完成土地确权工作。我觉得未来可进行一个新的尝试,给农户一个土地经营权证书,把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如果说农户要转让土地经营权,经营权证书可以交给土地经营者。这样既保障了农户承包的权利,又保障了土地经营者的权利。过去两证合一,可以说只有一个权利,即承包经营权。如果把这二者分开,有了经营权证书,就能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张红宇(农业部农村经营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土地流转“非粮化”、“非农化”,与家庭农场本身没有必然的关系,耕地不管流转到哪个主体都不能“非农化”,这项政策是坚定不移的。土地流转无论是流向工商企业,还是流向大户、合作社,土地的“非农化”在政策上有明确的要求,法律禁止耕地的“非农化”,同时也要注意遏制“非粮化”问题。中国耕地资源稀缺,要解决13.6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中国各级政府,甚至包括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一定要在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总体而言,家庭农场的发展不管从事什么产业,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户的承包权,放活土地的经营权,既是大势所趋,也是一个需要牢牢把握的方向。从长远讲,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赋予家庭农场这些真正的农地经营者以更稳定的土地经营权。
严金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管理系教授):全国区域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补偿存在很大争议,探讨提高补偿标准、市场化补偿、自征自用、留地安置、入股分红等方式,有利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权。
 
4、严格土地出让评估
【新闻背景】:
2015年3月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暂行规定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就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按规程制定、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加强宗地地价评估管理,严格执行出让地价评估的有关规定;2015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市县国土部门要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基准地价,而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业内观点】:
  徐燕(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规范出让地价评估,也是对土地利用和土地地价的规范,具有非常好的进步意义。1、规范土地出让地价,通过对基准地价的要求和更新,提高地价的透明度。厘清规划与地价的关系。既是对地价评估的支持也是约束和规范;2、规范地价评估机构的进出机制和提高估价市场的要求,对评估机构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王恒(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经纪部总经理):2013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北京市一直未出台相应政策,因此北京市地价政策亦未改变,2014年8月28日北京新版基准地价公布实施,但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的确定和相关流程未得到明确。作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入围的地价评估机构一直关注着北京市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和发布,2015年3月《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发明确了地价评审的委托、评审流程及监管、出让底价确定、报告的备案和基准地价更新等问题,但出让地价评估如何运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还需要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