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汉林
广东的城市更新经历了三个阶段,与城市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本文将在梳理既往基础上,对目前所处的第三阶段城市更新的税务筹划进行讨论分析。
一、城市更新实践的演变
广东的城市更新是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为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而进行的先行先试。珠海作为珠江口西岸的中心城市,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采取的是一村一个拆迁方案,各村的拆迁方案由开发商与居民共同协商制定,政府实施监督,协助强拆。
(二)第二阶段:2009年8月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核心内容是允许采用协议出让供地。2011年1月国务院废除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依法治国的意识以及人们维护物权意识的同时觉醒,传统的拆迁变得日益困难。此阶段是在这样的法规政策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发生的。
(三)第三阶段:2012年10月1日《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更新进入了新的阶段。2014年出台的《珠海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4-2020年)》。政府在思路上已经把规划整体管控和引导的思想贯穿整个更新改造的始终。
狭义上的城市更新实际上是指上述的第三阶段,不同城市进入此阶段的时间点略有差异。2009年12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就率先出台;而广州则于2014年12月在机构改革中将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其他统筹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的职责整合划入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
二、与城市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演变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初级阶段
与城市更新息息相关的是房屋拆迁。1991年3月22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2001年6月13日经过修订,其中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过程。
与《拆迁条例》相配套,2003年12月原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各地依此进行了广泛实践。然而由于《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但又无须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众的物权意识逐渐苏醒。
(二)“公共利益”在与城市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出现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也明确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此背景下,2011年1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出台了。明确了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的唯一主体。将拆迁许可证制度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
与《征收与补偿条例》相配套,2011年6月建设部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替代《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用以指导估价师处理与征收与补偿相关的估价业务。
(三)关于征收与搬迁
虽然《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直接定义“征收”,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征收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确需征收的房屋作出房屋强制购买的行为。搬迁则是与征收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的分离,相对应出现了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这二个概念。 政策性搬迁是指权利主体为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获得应有的征收补偿之后,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的行为;商业性搬迁是权利主体的市场行为,或自行更新开发而发生的搬迁,或通过不同方式与第三方合作实施开发而发生的搬迁。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则属于非政策性搬迁即商业性的搬迁。这二个概念首先是出现在税务征管部门的一系列文件中。
三、城市更新的利益相关方及实施模式分析
至此我们所说的城市更新已经专指第三阶段狭义的城市更新了,也就是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以全新的城市功能替换功能性衰败的物质空间,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高级阶段的城市更新带来的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可是,收益的各方如何分配?
(一)城市更新中的利益相关方分析
权利主体、市场主体、政府是城市更新中的三个利益主体,城市更新带来的增值收益是在这三方之间进行分配的,此消则彼涨。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