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梅影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其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本文就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所得税前列支标准进行阐述。
一、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为了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和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人社部等十部委及全国工商联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也就是说企业须至少按照工资总额的1.5%计提教育培训经费。
第三条第五款则列举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10+1)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也就是说,包括向专业培训机构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支出,外出培训所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外聘讲师劳务费,企业内部培训部门的人员支出等必要的开支,均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范围。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所得税处理
1. 一般性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时应从三个层面理解。
第一,考虑到实际开展培训方式,因此给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授权的例外规定,对于特定行业,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行业需要持续保持教育培训的高投入以确保企业创新能力及竞争力,仅允许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予以当期扣除可能无法满足其需要的,通过本条的授权,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发展规划,可以解决上述可能存在的当期不足扣除的问题;当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条的授权,规定当期扣除比例低于工资、薪金总额的2.5%,或者规定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也就有了下面的特殊性规定出台。
第二,一般情况下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2.5%扣除。
第三,出于在特定时期投入职工教育培训可能比较大,如果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会打击企业该方面的投入,因此当该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部分的,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且不设期限,实质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
2. 特殊性规定
特殊性规定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运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授权做出规定,目前来看都是对特定行业一些鼓励性的措施。
▶全额扣除情形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同等税收待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扣除限额提高到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以上对职工教育经费核算范围及所得税前列支标准进行了归集阐述,希望对广大财务人员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参考。
作者介绍:冯梅影
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某大型集团公司财务经理,2009年至今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历任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副主任会计师、授薪合伙人。
擅长房地产行业、大型国有企业、涉外业务的财税咨询,企业重组、新三板业务税务问题的处理、财务分析以及尽职调查工作。
曾担任过中粮集团、新世界集团、首开集团、金隅集团、北京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国ROTO建筑五金公司(生产型企业)、汉华酒店、励骏酒店等单位项目总负责人,负责过多家公司整体内控审计及企业涉税培训工作。